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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武律师 张爱武律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教育背景:武汉大学 工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社会职务及荣誉:中共广州市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协第十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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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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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一、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方式有:

1、停止侵害,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害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

2、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方式,主要指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措施,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根据侵权行为方式的范围确定。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就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责令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是一种保护权利人的人身权的有效的措施。这种方式应根据侵权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范围来决定。具体方式有口头致歉、书面致歉、公开致歉,侵权人拒绝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责令侵权人给予经济补偿。著作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二、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2、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时事新闻。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合法的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侵犯著作权罪怎么判刑: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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