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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武律师 张爱武律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教育背景:武汉大学 工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社会职务及荣誉:中共广州市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协第十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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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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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法定惩罚力度待增

任何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背后,都是相关规则的不断细化和更新。面对当前互联网领域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被高度关注的反垄断呼声,相关法律的制定或完善,也尤为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颁布实施,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只有20万元。未来如果对其进行修订,提高处罚额度是要考虑在内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爆发式的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为理清互联网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提供了样本。

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竞争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王晓晔,从立法角度出发探究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

法治周末:近年来互联网行业中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案件频繁发生,您认为这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滞后性有关?

王晓晔:只要有竞争,不正当竞争或者是限制竞争就都可能存在。

从目前情况来看,互联网的很多案件在技术方面表现非常复杂,技术问题的专业难度极大地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不是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更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本身是滞后的。

法治周末:众多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发频发与当前违法成本较低存在较大关联,因此呼吁加大对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金额。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王晓晔:这一方面的问题必然会得到进一步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颁布实施,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只有20万元,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参照这个处罚标准去进行了。

此次腾讯与360之间的诉讼,法院向360开出500万元的罚单,这远远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额度。未来如果对这个法进行修订,提高处罚额度是要考虑在内的。

法治周末:有人说“互联网的本质就是创新”。但创新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也频繁出现。您认为该如何实现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

王晓晔:互联网市场发展很快,不断有一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最近十分流行的打车软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打车软件以高额补贴的方式进行竞争,这种行为该如何去界定,目前不好马上作出判断,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进一步去分析论证。

法律既不能因为管得过紧限制了企业的创新发展,同时一些基本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也要得到延续。如果企业之间的竞争出现恶意损害其中某一企业利益的行为,这就要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整治与处罚。

法治周末:那么在法律与现实出现脱节时,该如何更好地去处理?

王晓晔:还是以打车软件的竞争为例。企业通过补贴去竞争的方式将来对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目前仍尚属未知。这样的竞争模式如果存在问题,在未来修法中,就应该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一些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涉及到的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已经出现,这些都是应该在未来修法中得到体现的。

法治周末:很多企业一直坚持自身“用户至上”的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由此却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对此,您认为所谓“用户至上”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王晓晔:互联网经营者的确有必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但不能因此损害其他相关企业的正当权益。法律要求的就是公平合理,生产的目的虽然最终都是为了消费者,但是也要看其在竞争行为中是否正当、公平、合理。

反垄断需考虑行业特点

——专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

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高的现象是行业内在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某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高并不能直接说明其处于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关注的不是企业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状态,而是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形成了以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数家大型公司和众多中小型企业共存的市场格局。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寡头垄断,反垄断法如何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等都是业内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

法治周末:您如何看待互联网行业目前市场集中度高的现象?

黄勇:首先,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高的现象是行业的内在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互联网行业是典型的网络性产业,企业规模的增大能降低平均成本、增强网络正反馈效应,从而大大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

其次,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是全球各国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再次,颠覆式创新的不断出现使得互联网行业一直处于动态竞争的状态。

因此,某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高并不能直接说明其处于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关注的不是企业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状态,而是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且在评估具体行为反竞争影响之时,需要进行专业的法律和经济学分析。

法治周末:互联网行业越来越多的大型并购是否会加剧市场的垄断,是否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黄勇: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说,大型的并购交易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但需要具体结合营业额标准,控制权变化情况确定申报的义务,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的竞争影响评估。

法治周末:现有反垄断法是否存在与互联网实践脱节的一些地方,从而给执法、司法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这些地方又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哪些相应的跟进与调整?

黄勇: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给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带来了挑战。但是从理论分析和3Q大战实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不需进行调整。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处理,对于细化反垄断法的解释、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下所要关注的并不是简单修法的问题,而是在具体的司法、执法实践中贯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去理解一个或几个关键性的法条。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需要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从动态竞争的视角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竞争影响的评估,一方面细化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另一方面维护良好的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

法治周末:互联网是个特殊的行业,众多业内人士均认为,“如果规制的尺度过紧,将会限制行业的发展;规制的尺度过松,则又很难真正实现监管的目的”。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黄勇:回首过往的十几年时间可以发现,我国互联网行业在准入限制少、行政性干预少的市场环境下,从零起步逐渐发展成了全球互联网行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展望未来,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外资政策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限制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如当下互联网企业由于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业务拓展、并购整合中遇到的瓶颈就是实例。

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让市场切实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当立足于行业的创新特性,在政策面推动适当放松管制以鼓励创新;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性,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对行业的监管进行逐步调整。

同样的,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也需要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市场竞争规则之间的关系,在竞争分析中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以及对行业创新的保护。

授权模式变革应是修法重点

——专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

在传统行业中,使用知识产权时需要事先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互联网由于其传播的快速性、交互性特点,很难做到全部内容都取得事先授权再进行传播,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考虑适当放开事先授权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曾公开表示,全国民事案件中一半是著作权的案件,著作权案件中超过一半涉及网络。

诸如去年年底,搜狐视频联合多家视频网站及版权机构联合向百度“发难”,直指百度视频以多种形式盗播各家网站的版权内容。

该如何从法律层面更好地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法治周末记者就这一主题专访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

法治周末:您认为互联网行业何以成为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发区?

张平:互联网自由、交互、开放的传播特点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个活跃的市场领域,互联网领域需解决的新问题也较多。

法治周末:在您看来,当前法律体系对于监管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否存在一定的压力?

张平:目前有些行为可以靠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有些新问题则难免存在法律的空缺。

比如由于分享模式带来的著作权授权问题,由于在线开放创作的作品归属问题等。

法治周末: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您认为当前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需要修订的地方在哪里?

张平:授权模式是互联网领域最需要思考和变革的重点之一。

在传统行业中,使用知识产权时需要事先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权利人和使用人还可通过谈判就使用的权限、范围、价格进行协商。

互联网由于其传播的快速性、交互性特点,很难做到全部内容都取得事先授权再进行传播。

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考虑适当放开事先授权模式,在尊重权利人署名权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措施保证使用后的有偿性。也可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降低授权成本。

法治周末:那么这一点是否已经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了体现?

张平:著作权法里已经有了部分体现,鉴于互联网服务商的特殊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设立了安全港原则,互联网服务商如果不是故意去侵犯他人权利,而是由于第三方原因,可以获得一个“安全港”,在承担了“通知-删除义务”之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还是存在问题,如果按照权利人通知删除了侵权信息,之后继续有人上传,无穷无尽。如果无完全清除,服务商是否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是比较难判断的。

这涉及互联网服务商的审查责任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法治周末:此外还有哪些内容应该纳入法律?比如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直被视为较低,您认为这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

张平:在著作权法修订稿中已经有了提高法定赔偿额度的规定,专利法和商标法都已经将法定赔偿额度增加到了100万元。

法律上应该加重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在个案中认为某案件情节较为严重,且被告方属于明知故犯,那么法官就可以给出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由互联网本身的商业模式和技术特点带来的侵权行为,还是应该本着民事责任的“填平原则”,通过经济方式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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